北林教办发[2005]76号
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,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,被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外国公民。
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与境内录取的学生同等对待,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,执行北京林业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。
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修习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准予毕业,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。
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。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、后专业,由浅及深,循序渐进的原则,事先提出修习计划,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,如果考试不及格应该重修,重修课程要按规定交费。
第七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,应按照教学计划与在校的其他学生一起进行;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,应当遵守有关涉外和保密规定。
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,免修后所造成的学分不足应以全校公共选修课弥补。
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可免修的具体课程为:
1.毛泽东思想概论(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)
2.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(修读经济学类、管理学类专业的除外)
3.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(修读法学类专业的除外)
4.邓小平理论概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
5.思想道德修养
6.形势与政策
7.军训及军事理论
8.职业生涯规划
9.就业指导
第九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:学生在每学期第1–2周向所属院部提出书面申请,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生效。
第十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。对汉语水平难以满足专业学习要求的学生,应当参加必要的汉语补习。
第十一条 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英语,其他国家留学生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