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林教办发[2012]24号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系统的正常运转,规范教学工作,增强各方面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,严肃教学纪律,提高教学质量,严肃、公正、合理地认定教学事故,推进良好教风的形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。
第三条 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在教学工作中造成不良后果者,均属教学事故范围。根据具体情节,分为一般教学事故,严重教学事故,重大教学事故
一、一般教学事故
1.教学运行
(1)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5分钟(含5分钟)以内;
(2)在上课时教师手机发出声音;
(3)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(含5分钟)以内;
(4)已获同意调、停课,教师未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人员,导致不良后果;
(5)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找人代课,或更换考试地点和时间;
(6)自行改变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%(含5%,40学时以下课程为2学时)及以下;
(7)因教师原因,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(机时)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;
(8)教师未按时填写提交教学日历;
(9)不认真备课,上课时教案、讲稿准备不充分,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,学生反映并证实教学效果较差;
(10)酒后等影响教学效果,穿戴不妥等不适合教学的形象出现在课堂;
2.考试管理
(1)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内;
(2)监考教师未按要求进行监考,造成考场纪律松懈;
3.成绩管理
(1)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,课程设置在寒暑假期除外;
(2)每学期成绩上交后,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4%或者更改达5人次;
4.毕业论文
因指导教师的责任,严重影响毕业论文(设计)进度者,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指导和辅导;
5.教学管理
(1)教学管理人员录入补考缓考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.5%;
(2)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,导致处理学生遗漏;
(3)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、按规定下发教学任务;
(4)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。
二、严重教学事故
1.教学运行
(1)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;
(2)教师在课堂上接打手机;
(3)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;
(4)未经教务处批准,擅自调整上课时间、停课或更换授课教师;
(5)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,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;
(6)未经批准,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,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,造成不良后果;
(7)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变相不接受教学任务,或因社会活动等影响正常教学安排;
(8)诱导学生教学评价等有损师德的行为;
2.考试管理
(1) 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5分钟以上;
(2) 监考教师未按要求进行监考,造成考场混乱,学生作弊现象严重等不良后果;
(3) 同一门课程四年内试卷出现40%及以上重复考试内容;
(4) 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范围(范围内超过60%为考试直接考察内容)和考试题目或由于疏漏泄露考题;
(5)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;
3.成绩管理
(1) 每学期成绩上交后,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8%或更改达8人次;
(2)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违反毕业设计(论文)的评分标准,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;
(3) 未按时提交成绩,造成学生无法按时补考、重修、转专业或保研等工作;
4.毕业论文
(1)不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,擅自进行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;
(2)指导毕业论文(设计)时,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,弄虚作假等;
5.教学管理
(1)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1%;
(2)因排课、安排考场不当造成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,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给予解决的责任者;
(3)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在接到通知15分钟以上未做出处理反馈而延误上课的责任者;
(4)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造成严重后果。
三、重大教学事故
1.教学运行
(1)教学内容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有悖法律法规的行为出现;
(2)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,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;
(3)上课时间教师擅离教学岗位30分钟以上;
(4)因工作失职,在实验、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,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(价值10000元以上)损坏;
2.考试管理
(1)因考试漏题、泄密,影响考试致使考试重新进行;
(2)怂恿或协助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;
(3)因命题错误影响考试进行;
3.成绩管理
每学期成绩上交后,单门课程学生成绩更改率达12%或更改达10人次;
4.毕业论文
(1)教师指导的学生实习报告、毕业论文(设计)出现大面积抄袭且对抄袭现象未予制止;
(2)在指导毕业论文(设计)期间,指导教师指导失误致使严重影响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;
5.教学管理
(1)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;
(2)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,造成重大事故后果。
第四条 本《办法》自2012年9月3日起执行,原《办法》废止。
第五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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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